航空障礙燈是標識障礙物的特種燈具。作用就是顯示出構筑物的輪廓,使飛行器操作員能判斷障礙物的高度與輪廓,起到警示作用為了與一般用途的照明燈有所區別,航空障礙燈不是常亮著而是閃亮,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常亮,中光強航空障礙燈與高光強航空障礙燈為閃光,閃光頻率不低于每分鐘20次,不高于每分鐘70次。航空障礙燈一般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航空障礙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大于45米建筑及其設施,可以三種障礙標志燈可以互相配合使用。
不論哪種航空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航空障礙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面都能看出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并且考慮障礙標志燈的同時和順序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根據2014年1月1日頒布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00條規定,航空障礙燈是民航專用設備,屬于特種設備,其要求和一般的照明燈具完全不同。航空障礙燈是否合格不僅涉及是否違法,更直接關系到飛機飛行是否安全。因此,挑選合格的航空障礙燈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