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的防雷分類
古樹名木應根據古樹名木的珍稀程度、地區雷暴日等級劃分,按防雷要求分為以下三類:
a)凡樹齡在300 a以上,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且處于強雷區的古樹名木為一類防雷古樹名木;
b)凡樹齡在100 a以上,不足300 a的為二類防雷古樹名木,樹齡雖不足300 a,但處于重要風景旅游景區且處于高雷區的古樹名木為二類防雷古樹名木;
c)其他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且處于多雷區(樹齡在80 a以上)為三類防雷古樹名木。
處于強雷暴區的二類防雷古樹名木應按一類防雷古樹名木的技術要求進行防雷保護。
5 古樹名木的防雷要求
5.1 古樹名木防雷保護應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科學合理、統籌兼顧的原則。
5.2 古樹名木的雷電防護應按GB/T 21714.2規定的方法首先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并論證。
5.3 古樹名木的防雷設計應根據環境條件、地理位置、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因素,綜合考慮,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5.4 防雷裝置的形狀應與古樹名木、自然景觀相協調,色彩應與周圍環境相匹配。
5.5 古樹名木的防雷應與周圍景區建筑物、游人活動區域的保護相結合,綜合考慮。
5.6 農村地區的高大樹木的防雷,亦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5.7 古樹名木生長于人員密集型場所的強雷區或雷擊高發區,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
5.8 古樹名木采取直擊雷防護時,應充分考慮樹木生長增高的因素,防雷裝置保護范圍應留有保護余量。
5.9 不可在古樹名木上懸掛通信線纜、低壓架空線等金屬物件。
5.10 在設計施工過程中應考慮樹體、木質結構的差異,同時還應考慮樹體的根系范圍,減少雷電流泄放過程中對古樹名木造成的傷害。
5.11 古樹名木的防雷裝置的設置應充分考慮雷電放電過程中對周圍人員、設施造成的危害,危害形式見附錄B。
5.12 古樹名木附近有大量金屬構件、金屬設備、架空電源線、通信線時,尚應考慮雷擊后產生的其他危害。
5.13 當確定古樹名木和古樹群的防雷類別后,若各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不同,則應以其中最高一級的古樹名木為準。
5.14 古樹名木低于周圍高大建(構)筑物,按GB 50057中滾球法計算已處于保護范圍之內的,可不在古樹名木上單獨安裝防雷裝置。
5.15 生長于下列區域的古樹名木,應按本標準的防雷要求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a)生長于城市、鄉村、旅游景點、景區、寺廟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區域的古樹名木;
b)靠近河、湖、池塘邊的古樹名木;
c)生長地周圍相對較潮濕地方的古樹名木;
d)雷電活動頻繁地區的古樹名木;
e)曾經遭受雷擊的區域的古樹名木;
f)位于曠野中的突出位置、樹體特別高大的古樹名木。